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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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沙府办发〔2015〕124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

《沙坪坝区水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十七届一百一十六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      

沙坪坝区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水库管理,促进水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小型水库的管理。

第三条 区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委”),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全区小型水库的日常管理、租赁(承包)、收益管理等工作,相关部门及街镇配合区农委做好水库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相关部门是指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相关街镇是指西永街道、虎溪街道、歌乐山镇、青木关镇、凤凰镇、回龙坝镇、曾家镇、中梁镇。

第二章 水库日常管理

第四条 区农委下属事业单位梁滩河片区水库管理站、虎溪河片区水库管理站、歌乐山片区水库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区水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水库日常管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保护水库,检举、控告违反水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水库管理保护范围: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100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5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200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15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一般小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5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第七条 水库管理主要职责:

(一)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巡查规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工作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定期申请对工程进行安全鉴定;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作,保障供水范围内的城镇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

(三)维护各类防汛报汛的设备和设施,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及时做好报汛、运行调度工作;

(四)做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八条 水库维修养护要求:

(一)水库养护包括:坝顶、坝端养护;坝坡、坝区养护;排水设施养护;输、泄水建筑物养护;观测设施养护;自动监控设施养护;管理设施养护。

(二)及时消除水利工程表面的缺陷和局部工程问题,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坏,保持工程设施的安全、完整、正常运作。

(三)当工程损坏,需要进行维修时,应由相应技术设计部门进行设计,报主管部门审批,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四)当发生危及工程安全或影响正常运作的各种险情时,应立即进行抢修。抢修应通知主管部门,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实施,并建立技术责任制。险情过后,应马上进行工程维修上报,对出现险情的工程进行维修。

第三章 租赁(承包)

第九条 区农委下属事业单位梁滩河片区水库管理站、虎溪河片区水库管理站、歌乐山片区水库管理站为水库日常管理单位,同时作为租赁主体,负责全区小型水库的租赁(承包)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水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格执行沙坪坝区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相关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原水库租赁(承包)合同期满后,根据规划和发展要求,重新制定租赁(承包)条件并进行公开招标,租赁期原则上为三至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十二条 水库租赁(承包)人,在水库租赁(承包)期内,应当加强水库日常管护的相关工作,未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设施。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十三条 水库租赁(承包)金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由水库管理单位依据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金额收取。水库租赁(承包)所回收的国有资金,按规定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十四条 水库租赁(承包)金的使用,由水库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收益情况,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区农委审查批准,专款用于水库管理、临聘人员开支和水库维修养护等日常经费支出,严禁挪用挤占。

第十五条 确权之前由镇(街道)、村(居委会)作为租赁主体的水库,本办法实施后,由所属的片区水库管理站收取租赁(承包)金,并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提取财政统筹资金后,金额的30%用于水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由区农委负责实施;金额的70%用于水库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由水库所在镇(街道)及村(居委会)负责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水库管理制度,加强水库管理人员上岗培训,监督租赁(承包)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好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擅自变更水库用途和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对擅自对水库进行租赁(承包)、随意变更水库租赁(承包)人、贪污、截留、挪用水库租赁(承包)金等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区委农村纪工委对全区水库租赁(承包)行为及租赁(承包)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区级部门对水库租赁(承包)行为及租赁(承包)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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