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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沙府办发〔2018〕227号
各涉农镇街,区级有关部门:
《重庆市沙坪坝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
重庆市沙坪坝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下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
第三条 区农委做好指导和监管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分散式村镇供水有关监管工作。
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供水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四条 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下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由农户自主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投资、捐资、投劳建设。
第五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下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组织建设。
已属集中式供水工程覆盖的区域,不再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六条 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
第七条 由政府投资修建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的营运指导、监督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必要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农委、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
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由产权人明确管理单位或个人。
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做好运行管护工作。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九条 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生产区及单独设立的取水、净水、调节等设施边墙外三十米范围内为供水工程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分散式村镇供水设施。
禁止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
禁止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第十一条 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村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村镇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装、迁建村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其他工程建设造成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费用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分散式供水工程应当不断提高供水水质,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开展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做好供水安全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三条 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水价。
第十四条 用水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个人催告,用水户在六十日内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可以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和违约金后,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十五条 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或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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