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应急中心、执法支队:
现将《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严格落实《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沙府发〔2021〕6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柔性执法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柔性执法,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坚持处罚(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指导为先,刚性手段与柔性手段并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提高行政相对人获得感、满足感,为人民群众的高品质生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不得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符合法定职责和职能范围,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性原则。应当综合行政目的、具体情况和执法成效,紧密联系本领域、本系统实际,尊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选择合理、必要、恰当的方式,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三)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实施柔性执法应以适当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柔性执法的依据、内容、方式及其权利义务等,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制完成“柔性执法负面清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高效便民原则。实施安全生产领域柔性执法,应当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程序合法、工作高效,强化主动服务、效率优先的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三、适用范围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以案释法、谁执法谁普法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
对涉及安全生产领域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实施的违法行为,和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逾期未改正的,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涉及的行政执法行为在程序上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任务
(一)制定柔性执法事项“负面清单”。按照“谁执法、谁编制、谁负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程序编制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柔性行政执法“负面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适时调整更新。
(二)全面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将行政柔性执法作为首选方式,贯穿于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和行政管理工作各方面,探索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注重运用非强制性方法,在事前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法守法,事中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事后加大督促违法行为相对人按期整改力度,让守法、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三)加大严重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推行柔性执法不等同不执法,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经查处并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改正的,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
(四)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要高度重视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需立案查处的案件线索要进行核查,并将处理情况回复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规定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把推行柔性执法工作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错时延时执法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
五、组织领导
成立局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统筹推进全局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支队,负责指导协调等工作,各执法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做到常抓不懈;调查研判,定期分析研究解决推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科学推进;落实责任制,将推行柔性执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考核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1.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沙坪坝区安全生产柔性执法事项负面清单
附件1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推行行政机关柔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文 刚 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卢远川 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杨 达 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熊春蓉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 晓 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区应急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贾永志 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成 员:李妮芸、尚春海、谭钧、张华、郑嘉陵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大队长郑嘉陵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沙坪坝区安全生产柔性执法事项负面清单
序号 | 事项 | 事项编码 | 情形 | 依据 | 备注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500225021000 |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等七项行为的处罚 | 500225024000 |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
3 | 对违反法律有关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以及安全设施验收方面规定的处罚 | 500225025000 |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六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500225026000 |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
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500225028000 |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违法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500225029000 |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7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两项违法安全规定的处罚 | 500225031000 |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
8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500225043000 |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仍继续实施的; 三、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五条 | |
9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 | 500225044000 |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处罚 | 500225045000 |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
11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500225046000 |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仍继续实施的; 三、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五条 | |
12 | 对违反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规定的处罚 | 500225047000 |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
13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500225049000 |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14 |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进行培训,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的处罚 | 500225055000 |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处罚 | 500225060000 |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
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 500225061000 |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500225062000 |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
18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 500225068000 |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19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安全监控、未对重大危险源泉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和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500225091000 |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
20 | 对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或者未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500225098000 | 一、拒不改正的; 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仍继续实施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一、《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五条 | |
2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 500225101000 |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
22 | 对化学品单位未依法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的处罚 | 500225113000 |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
说明:1. 负面清单是指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事项;2. 事项的名称和编码,应当与本部门在渝快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中的处罚事项名称和编码保持一致。3. 情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进行认真梳理,综合裁量,划分出明确具体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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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政府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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