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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沙府发〔2019〕61号
为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携带许可证,严格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四、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沙府发〔2019〕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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