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行政执法村社监督员工作规则》已区政府十八届第一百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
行政执法村社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事项下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村社监督员(以下简称“村社监督员”),是指协助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对区级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主要来源于各村支部书记、社区书记。
第三条 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在区政府领导下对村社监督员的监督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各司法所协助区司法局开展本辖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村社监督员提出的监督事项进行沟通协调。
第四条 村社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区级执法部门、镇街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公正文明执法;
(二)对区级执法部门、镇街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问题提供线索;
(三)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区政府以及区司法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村社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可以向涉事区级执法部门、镇街提出,也可以个人名义出具行政执法村社监督员监督意见书,提请区司法局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向镇街提出监督意见的,镇街应当通知该执法事项的区级主管部门,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涉事镇街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村社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涉事区级执法部门、镇街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分析研判,有问题的及时整改并向村社监督员反馈。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向村社监督员阐明原因。
第七条 村社监督员认为涉事区级执法部门、镇街不予采纳其监督意见不正确的,可以个人名义出具行政执法村社监督员监督意见书,提请区司法局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第八条 区司法局对村社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对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认为监督意见不能成立的,应当向村社监督员说明理由。
第九条 村社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宴请;
(四)不得以村社监督员的身份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纪律。
第十条 村社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或者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或者亲属所在单位、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为村社监督员颁发行政执法村社监督员证件,村、社区书记任职届满的,村社监督员资格随之终止。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建立健全机制,与镇街、区级执法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协作配合,定期对村社监督员的监督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村社监督员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况的,镇街或者区级执法部门可以向区司法局进行投诉举报。区司法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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