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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委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支持商贸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沙商务发〔2025〕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十九届第13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委员会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坪坝区支持商贸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企业预期,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沙坪坝区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沙坪坝区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外资外贸、物流仓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政策重点支持总部经济、平台经济、结算贸易、连锁经营、产销一体化、供应链产业集聚区发展。
第二章 企业主体培育支持
第四条 支持企业规模突破
(一)对首次年商销额达到3至10亿元(不含)、10至30亿元(不含)、30至50亿元(不含)、50至80亿元(不含)、80至100亿元(不含)、100亿元及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支持。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同一梯度的企业年商销额同比增速在5%以上可连续享受三年。
鼓励企业创新商业经营模式,建立集成、开放的平台经济生态并开展相关业务,当年当季平台内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合计销售额达到30至50亿元且当季环比增速达到30%以上、50至100亿元且当季环比增速达到50%以上、100亿元且当季环比增速达到100%以上,择优给予不超过300万、1000万、3000万给予平台企业支持。
重点发展医药大健康相关产业,对首次年商销额达到2至5亿元(不含)、5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及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医药、医疗器械GSP批发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400万、800万、1500万元的支持。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同一梯度的企业年商销额同比增速在5%以上可连续享受三年。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对首次年商销额达到0.5至2亿元(不含)、2至5亿元(不含)、5至10亿元(不含)、10至30亿元(不含)、30亿元及以上且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30万元、75万元、150万元、450万元、750万元支持。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同一梯度的企业年商销额同比增速在5%以上可连续享受三年。
(三)对首次年营业额达到2000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10万元支持。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同一梯度的企业年商销额同比增速在20%以上可连续享受三年。
(四)对首次年营业收入达到0.8至3亿元(不含)、3至10亿元(不含)、10至20亿元(不含)、20至50亿元(不含)、50亿元及以上且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20万元支持。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同一梯度的企业年商销额同比增速在5%以上可连续享受三年。
(五)对首次获评区级电商产业园且年营业额达到1至5亿元(不含)、5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及以上,择优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有效投资的40%,最高不超过15万、20万、40万元的运营支持;对首次获评跨境电商产业园且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择优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有效投资的4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运营支持。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同一梯度的企业年营业额同比增速在5%以上可连续享受三年。
第五条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连锁发展。批发零售企业开展直营连锁经营发展,对年度新增直营连锁网点5家以上的企业,且限额以上销售额年度增长达到20%以上的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
第六条 支持住宿餐饮企业连锁发展。住宿餐饮企业开展直营连锁经营发展,对年度新增直营连锁网点3家以上的企业,且限额以上营业额年度增长达到20%以上的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5万元支持。
第三章 产业转型升级支持
第七条 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于首次获评中国物流50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对于新增首次获评的4A、5A级物流企业或4星、5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5、25万元支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和延伸产业链条
对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择优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对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且年商销额5亿元以上的批零企业,择优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对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保税贸易企业,择优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对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且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鼓励企业发展期货交割库。对于首次达到年交割量3万吨以上且3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2亿元(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土地购置费、厂房建设费等计入统计口径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购置费、网络建设费或服务费、系统集成费、云服务费、技术服务费。
第四章 品牌与开放支持
第九条 支持商贸企业创建示范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级/市级绿色饭店、钻级酒家、消费新场景、首店经济(中国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项目,申报成功后按国家、市政策享受相关奖励。
第十条 支持外商投资项目。对新设立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500—1000万美元(不含)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以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美元)为基数,按不低于1%(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给予支持。
第五章 经营环境优化与金融支持
第十一条 租金支持。对新增并租用办公、销售用房的批发、零售相关企业,分别首次年商销额(营业额)达到50亿元、5亿元,经认定,按照实缴租金的30%至70%,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且至多享受3个年度,若其中某年未达到营收标准,则当年不享受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融资。根据项目情况,推动区级产业、驻区银行等金融机构、社会投资主体进行股权投资、信贷融资,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如本政策措施与区级同类政策有重合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如国家、市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将根据新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沙坪坝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于次年按照“申报评审制”原则,组织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评审,扶持资金以最终评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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