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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0000092908099/2024-00005 信息分类名称: 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24-01-05 发布日期: 2024-01-05
名称: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执行意见的通知
文号: 主题词: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执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户政、人口管理)总队(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为切实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要求、进一步明确具体执行事项、做好配套政策出台前的军人户籍管理工作,经商中央军委相关部门业务局,现就有关执行意见通知如下:

一是自2021年8月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籍,但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籍。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施行前已经注销户籍的军人暂按原户籍管理政策执行。

后续军人户籍管理有关配套措施将另行发文明确。

公安部三局

2021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执行意见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1]35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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