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3号)和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沙府办发〔201819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我区资本市场建设步伐,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沙坪坝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已经区政府十八届九十五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20191231

重庆市沙坪坝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3号)、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沙府办发〔20181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级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符合财政奖补条件的重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制定奖补政策,重点明确奖补的范围、流程、标准和方式等;牵头组织奖补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并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组织开展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评定和社会公示等工作,组织实施奖补资金绩效自评等。同时,会同区级相关部门为重点培育企业做好改制挂牌上市服务工作:

(一)解决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工作通知〔20171882号)的有关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组织银行和创投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积极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保持沟通,加强同中介机构的联系,组织开展改制挂牌上市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为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四)按照评定标准和条件对重点培育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重点培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

(三)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四)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计划及安排明确可行,并已纳入我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持续培育半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重点培育企业向区财政局(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按序装印2份)。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上市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市工作进度相关材料;

(四)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沙坪坝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附1)。

区财政局(金融办)每年底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定,确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第四章  财政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对重点培育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奖励。

(一)对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上市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重点培育企业,审核通过后给予60万元奖励。

(三)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长板挂牌的重点培育企业,审核通过后给予40万元奖励。

(四)以上奖励实行累计计算,每户企业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对重点培育企业3年培育期实施奖补。拟在境内、外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成功上市后,区财政(金融办)对其上市前3年(含上市当年)内,以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缴纳的增量部分,按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五章  财政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条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第九条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上市财政奖励的,向区财政局(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财政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

2.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重庆股份让中心挂牌的佐证材料;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第十一条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第七条三年培育期财政奖补的,按以下程序申报。

1.财政奖补的申请文件;

2.上市前三年(含上市当年)企业缴纳所得税明细表(附2);

3.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5.市金融监管局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文件;

6.企业在重庆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佐证材料;

7.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第十二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所需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按序装印1份,送交区财政局(金融办),区财政局(金融办)审定后,及时将财政奖补资金拨付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培育企业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申报材料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配备改制挂牌上市工作专职人员,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金融办)将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年度终了后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金融办)将开展不定期核查工作。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涉及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实施,执行到20221231日,执行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时修订完善。

文件下载:

沙财政发〔2019〕234号.doc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