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运行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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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运行规则》已经区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运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定。加快推进创新驱动示范区、开放引领示范区、文化传承示范区、人民城市示范区建设,一体推进“长架子、长肌肉、长模样”,形成“潮涌嘉陵、风动歌乐”发展新态势,在新起点、新征程中努力实现沙坪坝图新图变图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四条 区政府要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一)自觉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开展工作须从“源头活水”中找遵循、找依据、找方位、找方法,确保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总书记指引的方向笃定前行。

(二)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区政府党组每年主动向区委报告两次工作。

(三)加强意识形态建设,坚持每年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两次,坚决肃清孙政才恶劣影响和薄熙来、王立军流毒,坚决肃清邓恢林流毒影响。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末位发言制度,“三重一大”事项须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出访)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区长报告。

第八条 区长或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代表区政府参加区人大全体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不得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

第十条 区政府领导班子副职实行AB角工作制度。

(一)区政府副职领导AB角工作制度,是指区政府副职领导外出学习、考察、出差、休假、事假、病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由对应的另一名副职领导临时代为处理其分管工作的制度。

(二)区政府领导班子AB角安排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行文。AB角的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同时不在岗。

(三)AB角的区政府领导在代行履职期间,相互之间要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做好工作衔接,代行履职一方对履职行为承担履职责任;属于急需决策的重大事项,代为处理的领导应主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必要时报区长决定。

(四)AB角的区政府领导经自行协商后,确因工作安排等原因仍然无法互相代为处理相关工作的,报区长决定由其他区政府领导代为处理。

第十一条 受区政府委托或指派,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组成部门参加市政府会议实行市级会议参会报告制度。相关资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区审计局在区政府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区政府要在党中央和市委、区委坚强领导下,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红岩精神,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结合沙坪坝区实际,科学制定调控目标和相关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优化服务,着力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提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体系,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当好法治建设的引领者、推动者和践行者,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由区政府新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九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或区司法局负责。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制定或由区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义务。

区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目录。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每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上位法抵触、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好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 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贯彻财政政策等国家宏观调控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政府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处置各类信访稳定问题。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第八章 加强督查落实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预见性。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重点工作安排,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全面完成区政府年度和届内工作目标任务。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积极主动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政务信息。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开展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督查情况,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区级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跟踪督办。加强督促检查结果运用,确保政令畅通。区政府对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各镇街实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具体由区政府督查办负责统筹协调。


第九章 规范会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和部署以及区委的工作要求;

(二)决定和部署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区级有关部门、有关镇街(管委会)负责人,有关高等院校、重点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同志,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主要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也可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或报告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区域规划、公共资源配置、国有资产处置、公共财政支出及资金使用计划等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养老、教育、交通、物价、住房等民生事项;

(五)讨论关系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事任免、考核奖惩等事项;

(六)讨论决定关系行政运行体系、机制、制度建设等事项;

(七)讨论审议各种规范性文件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涉及区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年度考核、投融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协议及其他重要事项(包括企业新设、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注册资本资金变动等事项);

(九)讨论决定工程结算金额超过合同总价、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批复金额的事项;

(十)讨论决定涉及土地出让或划拨的文件、协议等事项;

(十一)讨论审议政府规章草案等文件;

(十二)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根据情况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健委、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议题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新闻单位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主持召开,必要时也可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市或市级有关部门、区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区政府内部制度、规范、运行机制等相关问题;

(三)研究区政府常务会议范畴外需区政府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的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列席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受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召集和主持。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商,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商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办部门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协调或由分管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协调后部门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会议上说明分歧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副区长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非必要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报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方可请假。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或委托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务求实效。


第十章 严格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个别具体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事前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公文审签:

(一)下列公文由区长签发:区政府报市政府的公文,区政府党组报区委的请示、报告,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区政协通报重大情况的公文,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公文,其他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

(二)除应由区长签发以外的区政府公文,属于一位副区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区长会签提出意见后,由区长或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涉及资金的要经过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和商洽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区长签发。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且不需再报区委常委会审议的议事协调机构文件,由常务副区长签发。

(三)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根据需要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区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区县政府办公室商洽工作的公文,以及回复有关事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内容的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印发;工作通报由区长、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事务性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党政联合行文,按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属区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区政府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区政府授权冠以“经区政府同意”字样,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各单位要精简文件,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工作安排,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事先报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外出或休假,必须经班子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委书记审批,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渝外出,须向区委、区政府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并明确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市委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格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依法查处。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紧日子”思想,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考核评比表彰和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坚持“四不两直”原则,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工作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参观游览。

第六十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企业或个人主办的庆典、仪式等活动,确需参加,须经区委书记、区长同意后出席。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区政府部门和各镇街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其他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