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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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