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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以下部门及所属单位决算公开信息,由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编制和提供,本平台仅作为部门决算信息集中公开展示渠道。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决算公开时间和具体内容以各部门网站公开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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