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沙坪坝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10·1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5-12-29
字体:【 默认 超大 |

202510151840左右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工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海纳路9该公司经营场所处理废旧EVA塑料时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51015650分上班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海纳路9号厂房内,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工人罗某负责操作叉车将EVA塑料边角料垃圾往液压废纸打包机输送带推,宋某云负责打扫卫生、清理垃圾并进行分类和操作液压废纸打包机电源开关。

1730分左右,两人吃完晚饭后继续工作,1830分左右,宋某云在液压废纸打包机料仓下方电源开关处打扫卫生时发现液压废纸打包机输送带没动了,但是打包机还在运行中,随后,宋某云抬头看见罗某站在输送带出料口(打包机进料口)处,宋某云便大声喊:“危险,赶紧走开”,还挥手示意罗某快离开。接着,宋某云继续往前面走着打扫卫生,走了约3米左右,宋某云回头看时,输送带仍然没运行,同时也没有看见罗某,于是就走到液压废纸打包机左侧将打包机电源关闭,再走到打包机背后打开观察口查看情况,便看见罗某上半身(头和手)在料仓里,下半身在接近料仓打包后的出料口,被废边角料(废料)掩埋。

(二)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宋某云发现罗某入液压废纸打包机料仓里后,立即打电话向公司总经理冯某军报告,随后拨打了12019时左右,120医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经120医护人员检查确认罗某已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通过事故调查组实地勘测、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后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有: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查,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工人罗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液压废纸打包机未断电的情况下从传输带走到出料口(打包机入料口)处,导致其坠入液压废纸打包机料仓内,被运行的液压废纸打包机主钢切伤死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

2.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定期对液压废纸打包机进行清洁、检修、维护,液压废纸打包机出现异常故障时,未及时停机排除故障。

3.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液压废纸打包机易发生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罗某,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液压废纸打包机未断电的情况下从传输带走到出料口(打包机入料口)处,导致其坠入液压废纸打包机料仓内,被运行的液压废纸打包机主钢切伤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予追究。

(二)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军,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冯某军行政处罚。

重庆沙坪坝重庆佳源祥科技有限公司

10·1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