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5日19时30分左右,重庆市沙坪坝区龙湖金沙天街龙湖光年2号楼1805室发生一起工人受伤死亡事故,致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14日,重庆诚达经融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渠道部经理(股东)蒲*安排工作人员杨*联系2024年6月28日给公司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的黄*到公司加装4个视频监控摄像头。杨*与黄*联系后,双方商定:黄*包人工、包材料,费用共计1692元。杨*当日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黄*作为定金,黄*在石桥铺赛博电脑城购买了4个视频监控摄像头。黄*随后打电话给蔡*平,叫他一起去龙湖光年2号楼1805号加装4个视频监控摄像头,并约定除去购买视频监控摄像头的材料费用后所得款项两人平分。
10月15日19时8分左右,黄*就带领蔡*平到达沙坪坝区龙湖金沙天街龙湖光年2号楼1805室(重庆诚达经融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办公场地),杨*向黄*指明需加装的4个视频监控摄像头安装位置后回到自己办公室。黄*向蔡*平指明机柜(网线监控的汇聚点)的具体位置后二人进行了分工,黄*负责调试摄像头,蔡*平负责视频监控摄像头的安装和网线的敷设布线。19时20分左右,蔡*平将网线从最后一处的检修孔穿出后,由于检修孔与地面机柜还有约3米长的距离(网线需要从机柜正上方的吊顶内放下,吊顶距离机柜地面也有约3米的高度),二人商议后,蔡*平选择上到吊顶内把网线放下来。蔡*平就爬上人字梯后钻到吊顶内,黄*站在人字梯上用手机电筒灯光给他照明。蔡*平进入吊顶内后把网线从新开凿的孔洞放下去,黄*就走下人字梯去看下放网线的长度,随后听到身后传来“咚”的响声,转身看到蔡*平的小腿已悬吊在检修孔处,黄*过去扶人字梯时蔡*平从检修孔处掉下并将人字梯绊倒,蔡*平从地上站立起来随后又倒在地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黄*发现蔡*平倒地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对蔡*平进行心肺复苏抢救,杨*听到响声后从办公室出来,将现场情况拍了视频发到公司“诚达”微信工作群,通知了公司股东。19时50分左右,120医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将蔡*平送往沙坪坝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应蔡*平家属要求,10月16日凌晨,蔡*平被送往西南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发吊顶内有一直径为1.5mm2的金属裸露电线线头。该电线线路与廊道照明电源相通,为下方配电箱16号开关控制。经检测其交流电压为220伏,远高于人体安全电压36伏。
2.人的不安全行为
蔡*平未取得电工作业证和高空作业证,缺乏安全知识和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在未佩戴安全帽、绝缘手套等安全防护品及未断电的情况下进入吊顶内进行视频监控网线布线作业。
(二)间接原因分析
黄*带领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非电气作业人员蔡*平从事低压电工作业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用电安全导则》第9条第4项:“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的规定。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蔡*平,缺乏安全知识和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在未取得电工作业资格证、未佩戴安全帽、绝缘手套等安全防护品及未断电的情况下进入吊顶内进行网线敷设作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黄*,擅自带领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非电气作业人员蔡*平从事低压电工(网线敷设、视频监控安装)作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用电安全导则》第9条第4项:“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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