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9日12时26分许,沙坪坝区井口街道双碑村田家院李*良再生资源回收站大门外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9日7时30分许,李*良再生资源回收站(营业执照名称为“*”,全文以“李*良再生资源回收站”代替)工人张*云、谭*平、李*飞到达站内开始工作。11时50分许,经营者李*良安排张*云将回收站大门外桥墩处的装载机开进回收站将站内废渣转运至前来装载废渣的货车车厢上。12时15分许,张*云驾驶装载机将货车车厢装满废渣后,货车驾驶员将货车开到回收站大门处去过磅发现吨位不够,李*良就安排张*云驾驶装载机补装了三次废渣。补装完毕后,张*云便驾驶装载机将铲斗内剩余的废渣倒回站内废渣堆放处,然后驾驶装载机往回收站大门外行驶(准备将铲车停放至回收站大门外桥墩处)。在行驶过程中,张*云将装载机的铲斗保持离地高约1米的状态往站外开,在经过回收站大门后,继续抬升铲斗。12时26分许,当装载机行驶至门外约5米处时,装载机的右前轮将向站外行走的谭*平压倒,随后右后轮也从他的身上碾压过去。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李*良在办公室的监控视频中看到张*云驾驶的装载机将谭*平压倒后立即跑到装载机旁大声告知张*云,张*云立即停车并下车查看,发现谭*平趴在装载机右后轮后约0.7米处,地上有血迹,李*良立即拨打了120和110。12时43分,120赶到现场,经检查确认谭*平已经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查,李*良再生资源回收站工人张*云在驾驶装载机时将铲斗保持离地高约1米向前行驶,且在经过回收站大门后,继续抬升铲斗,造成前方视线被装载机动臂遮挡,未看到前方正常行走的谭*平,将其碾压致死,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李*良再生资源回收站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也未对工人开展有关装载机规范驾驶的安全教育培训。
2.李*良再生资源回收站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现场事故隐患巡查排查和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操作装载机的违规行为。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个人
李*良再生资源回收站,未开展工人有关装载机规范驾驶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现场事故隐患巡查排查和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操作装载机的违规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李*良再生资源回收站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张*云,李*良再生资源回收站工人,驾驶装载机向回收站大门口外行驶时将铲斗保持离地高约1米的状态向前行驶,且在经过回收站大门后,继续抬升铲斗,造成前方视线被装载机动臂遮挡,未看到前方正常行走的谭*平,将其碾压致死,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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