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玲豪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4”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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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4815分左右,沙坪坝区华宇城M2/02(西半区)地块项目5#楼商业样板段改造工程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104上午730分左右,重庆旭玲豪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尹某平安排工人周某、周某海和黄某3人在M2/02(西半区)地块项目5#楼商业样板段改造工程2层进行植筋(墙体植入钢筋)和清渣作业。班组长周某安排周某海负责植筋位置的打孔、用鼓风机清理孔洞内的灰尘。

8时左右,周某安排周某海到1层把钢筋拿到2层,10几分钟之后仍未见周某海回来,周某在寻找的同时给周某海拨打电话,也无人接听。815分左右,重庆明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带班负责人游某兵在巡查M2/02(西半区)地块项目5#楼负3层水电井工作面时,发现一名工人躺倒在负3层水电井内,游某兵立即向重庆绿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伍某贵报告。

(二)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820分左右,伍某贵带着尹某平赶到事故现场,核实确认该工人系重庆旭玲豪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杂工周某海。周某再次拨打周某海电话时,游某兵便接通电话,并告知周某海摔倒在负3层车库水电井地面受伤。尹某平拨打了120110845分左右,120医务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经检查确认周某海已无生命体征,宣布其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重庆旭玲豪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杂工周某海不熟悉施工作业环境打开防护不完善的1层水电井门洞,从该门洞坠落至负3层车库水电井内(高约17.5米)受伤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重庆旭玲豪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水电井门洞临边防护不完善的安全隐患。

2)重庆旭玲豪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导致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3)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绿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下,于20239月擅自组织重庆旭玲豪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场施工。重庆绿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督促劳务单位认真开展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认真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水电井门洞防护不完善的安全隐患。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等原因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重庆旭玲豪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力,洞口临边防护不到位,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处理善后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重庆旭玲豪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二)重庆旭玲豪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尹某明,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排查并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尹某明行政处罚。

(三)重庆旭玲豪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尹某平未认真开展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建议由重庆旭玲豪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华宇城M2/02(西半区)地块项目办理停工手续后一直未申请复工。该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下,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绿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组织重庆旭玲豪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场施工,重庆绿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督促劳务公司开展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认真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水电井口防护不完善的安全隐患。建议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绿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