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琦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5·2”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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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1130分左右,重庆万达文旅城项目A02地块2#楼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521130分左右,重庆琦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抹灰班组工人徐某某,从2#22层窗洞口(靠中庭面的C~B/2~3轴主塑钢窗)坠落至2#1层室外车库屋面搭设的水泥库房屋面上,该库房高约4m,临时用竹跳板和防雨布搭设,后击穿水泥库房屋面坠落至水泥库房内堆放的高约2m的水泥上(坠落高度约62m)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刘某某立即拨打了120,同时报告项目负责人,120到场后对徐某某进行抢救,并送至陈家桥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徐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430分左右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查,重庆琦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抹灰工人徐某某在非工作时间从重庆万达文旅城项目A02地块2#楼22(C~B2~3轴主靠中庭面)坠落,有地面目击者为证,但22层室内无目击者,其如何坠楼暂时无法确定。徐某某坠楼的C~B2~3轴主塑钢窗处无防护栏杆,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重庆琦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未发现临边防护栏杆缺失的安全隐患。

2.重庆琦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3.重庆琦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落实对工人的日常管理,导致非作业时间还有工人在施工区域逗留。

4.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监督管理不力,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重庆琦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施工现场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处理善后并配合调查,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第(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给予重庆琦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

(二)重庆琦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余某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无临边防护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余某某行政处罚。

(三)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经理何某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何某某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