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4日22时31分左右,重庆璟炬商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1月14日20时左右,重庆璟炬商贸有限公司工人陆某怀、刘某生在沙坪坝区垄安大道206号附2号7区2栋7、8号厂区内操作拉丝机进行拉丝作业。22时左右,陆某怀上二楼休息,刘某生独自一人在一楼生产车间作业。22时31分左右,刘某生巡查至1号拉丝机位置,用手清除拉丝机上的杂物时,被1号拉丝机卷入收卷筒内。
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22时50分左右,运货司机汪某洪到达库房后未发现工人,拨打刘某生的电话也无人接听,后又拨打陆某怀电话。陆某怀下楼查看发现1号拉丝机有异响,立即切断电源,再次查看发现刘某生被卷进了1号拉丝机,已无生命迹象,便立即拨打电话将情况告知了另一名工人黄某兵。黄某兵又向公司总经理程某报告了情况。23时40分左右,程某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后立即拨打了110。
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通过事故调查组实地勘测、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后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有:
1、直接原因
经查,重庆璟炬商贸有限公司工人刘某生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作业现场操作无安全防护设施的拉丝机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未停止设备运行的情况下用手清除拉丝机上的杂物,被卷入拉丝机的收卷筒,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重庆璟炬商贸有限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
(2)重庆璟炬商贸有限公司事故隐患巡查排查整治不到位,生产作业中使用的拉丝机设备旋转部位前方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重庆璟炬商贸有限公司工人刘某生安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
(二)重庆璟炬商贸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未排查整治生产经营场所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重庆璟炬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重庆璟炬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程某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隐患巡查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那教育和培训计划;”和“(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程某行政处罚。
(四)经调查,重庆璟炬商贸有限公司“11·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触犯安全生产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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