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25”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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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1950分左右,杨公桥小学日晞楼5楼录播室装修改造项目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致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8259时左右,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工刘某飞彭某先后到达杨公桥小学日晞楼五楼录播室安装和调试灯光设备、电源设备、开关等电线线路19时左右,2人经测试发现灯具未能实现跳控要求(即多路灯具要实现间隔开启和关闭功能),于是刘某飞利用木质人字梯从教室西南角一个灯盘口,爬天花板内对控制线路(电线分线盒)的电线进行检查和改接,彭某站在教室中部位置的另一把木质人字梯上,将上半身天花板检查线路。1950分左右,彭某呼叫刘某飞应答,就从站立的人字梯上下来,爬上刘某飞作业站立的人字梯,刘某飞进入吊顶的灯盘口察看,发现刘某飞侧躺在吊顶内反应。彭某立即跑到教室中部配电箱处切断了电源总闸,再次站到人字梯上察看和拉拽刘某飞,发现刘某飞依然无反应,跑到同楼层教师办公室向学校后勤副主任陈某卫报告了情况。

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陈某卫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后立即拨打了120110,并通知了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2010分左右,120赶到现场,彭某用扳手将天花板吊顶敲一个洞,和现场负责人喻某文刘某飞姐夫三人一起刘某飞从吊顶上救下,并将刘某飞抬到教室外面过道进行抢救,后又刘某飞送到沙坪坝区中医院进行抢救,刘某飞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左右死亡。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通过事故调查组实地勘测、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后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有:

1、直接原因

经查,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工刘某飞为实现灯具跳控功能,对隐藏在天花板中的控制线路进行检查和改接前未切断电源,导致其作业时与裸露线路接触触电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刘某飞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防护措施(佩戴绝缘手套)的情况下带电作业。

(2)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

(3)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巡查检查不力,事发时现场无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9号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五款:“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的相关规定。

、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刘某飞安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防护措施(佩戴绝缘手套)的情况下带电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

(二)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带电作业操作规范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处理善后,并积极配合调查,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给予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和“(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给予李某行政处罚。

(四)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喻某文对施工现场安全巡查检查不力,提前离开施工作业现场,建议由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经调查,重庆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25”一般触电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触犯安全生产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