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5日16时20分左右,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往山洞方向,新山路山洞单行道一弯道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9月15日16时20分左右,岳某才驾驶皖K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L****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由九龙坡区经沙坪坝区新桥往山洞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新山路山洞单行道一弯道施工路段处,遇该工地工作人员文某华站在道路左侧圆形钢护栏旁,岳某才驾车继续左转弯经过时,未与紧靠圆形钢护栏站立的文某华保持安全距离,致使文某华在躲避该车过程中攀附圆形钢护栏时,赣L****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身左侧工具箱及第一轴左轮前挡板前侧与文某华接触,文某华从护栏处仰身坠下8.7米高的山崖,造成文某华受伤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岳某才立即下车查看,并拨打110和120,文某华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驾驶人岳某才驾车经过施工路段且是弯道的情况下,对行人观察估计不足,临危处置不及时,未按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隐患排查不到位,未严格落实教育培训计划,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临危处置不当,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驾驶人员驾车经过施工路段且又是弯道的情况下,对行人观察估计不足,以致临危处置不及时,未按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事发车辆所属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而导致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驾驶员岳某才驾车经过施工路段且是弯道的情况下,对行人观察估计不足,临危处置不及时,未按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对本次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建议由区交巡警支队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经调查,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了路检路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但未严格落实教育培训计划,对营运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未提供对肇事驾驶员的教育培训相关资料,隐患排查不到位,该车第二轴上轮胎花纹不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1.3“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建议由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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