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互动交流>回应关切
区人力社保局答人民网网友关于“工资拖欠”的求助
发布日期:2023-10-11
字体:【 默认 超大 |

人民网网友留言:本人于2023年4月6日入职重庆佰*公司,任店员一职,入职以来,公司从未与本人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又于9月12日对申请人进行单方面降薪,申请人因沟通无果于9.13日提出辞职,于2023年9月30日离职。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离职后公司方以不签订离职手续为由,拒发工资,请求领导核实。希望公司方能支付拖欠的工资,补交未缴纳的社保,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区人力社保局回复:尊敬的网民,感谢您的留言!收到留言后,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相关科室处理。

一、关于社保缴纳问题。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10月10日通过电话联系您,现将具体事项告知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拖欠工资等问题。2023年10月7、8、9、10日,我局工作人员分别与您、佰秀媛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您认为单位无故降薪,也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则表示单位更换了法人,后法人对岗位工资进行了调整,公司与除您外的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您当时不在单位,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随时可以签订,在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请您注意查收工资和社保情况。我局工作人员将上述信息反馈给您后,您表示理解并对我局工作表示感谢。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感谢您的宝贵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