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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工作细则
来源: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1-08-20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投诉案件办理质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投诉受理方式及处理

我局负责监督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诉受理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科负责。

(一)通过电话投诉的,接听电话工作人员要对投诉事项、招标项目、投诉对象、联系方式予以记录报科长,并告知投诉人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要求提交书面投诉。

(二)通过电子邮件、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系统投诉的,由工作人员收件后打印后报科长。

(三)通过线下递交的投诉,由首问接待工作人员接收,并填写《投诉书签收凭证》,将投诉人留存联交投诉人同时报科长。

(四)其他部门转办投诉的,由办公室交科室领导。

二、投诉受理审查

接到投诉报告后,科长组织科室2人以上对投诉书是否符合《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投诉,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出具《招投标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至投诉人,并完成《送达回证》,将相关资料移交档案管理存档。此项工作应在收到书面投诉书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出具《招投标投诉受理决定书》送达至投诉人,并完成《送达回证》,此项工作应在收到书面投诉书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投诉调查

受理投诉后,由科长指定2名执法人员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进行调查处理。处理人员根据需要进行问询、质证等程序。此项工作应在收到书面投诉书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投诉处理

完成调查后向案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需调解的投诉经案审委员会同意,且投诉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由处理人员组织调解,调解成功后由投诉人撤回投诉。

不能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投诉,经案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作出《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完成《送达回证》。此项工作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档案归集

由处理人员将投诉所有资料按存档要求归集成卷,移交档案管理存档。

六、附则

本细则由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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