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6567301/2025-00096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 生成日期: | 2025-03-17 | 发布日期: | 2025-03-17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行为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号: | 沙住建发〔2025〕42号 | 主题词: |
区内各在建项目、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关于“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的精神,加强标后管理,强化各方主体的履约责任,同时有效遏制无证施工、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结合我区推进清廉工程建设的目标,我委制定了《沙坪坝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行为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17日
(联系人:龙敏,联系电话:65386036)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坪坝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行为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行为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施工、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区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市场行为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无证施工等行为,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资质资格造假等行业乱象,推动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组织机构
区住房城乡建委成立以委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建筑业管理科、安全管理科、质监站、建设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市场行为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建筑业管理科,建筑业管理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牵头负责市场行为检查的组织、检查、资料汇总等工作,安全管理科、质监站、建设服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建筑业管理科参与执法检查或督促整改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步骤
1.日常管理。根据监督的在建项目数量,全年抽查覆盖率不低于50%(低风险—无事不扰、中风险—一年一次、高风险—一年两次),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对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适时开展法治宣传或现场指导。
2.专项检查。对区内在建项目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行政执法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0%,以有主体工程施工内容的项目为主,从建筑业管理科、安全管理科、质监站及建设服务中心抽取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开展工作,并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行业乱象形成有力打击。
(二)工作职责
1.建筑业管理科牵头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工作。一是做好新开工项目法治宣传和现场指导;二是定期对项目进行抽查检查;三是对无证施工、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安全管理科、质监站负责监督管理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无证施工、挂靠、出借资质违法行为时,向建筑业管理科移交线索,并配合查处。
3.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合同履约管理工作,督促农民工专户的管理,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四、检查范围
区内在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五、检查重点
(一)建设单位
1.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或个人的;
3.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4.未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建管〔2022〕238号)要求贯彻落实的。
(二)施工单位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6.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7.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8.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9.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除外;
10.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三)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的;
2.监理单位未派驻项目总监或派驻的人员与监理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总监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3.未落实监理工作“十不准”的。
(四)检测单位
1.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相关工作的;
2.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3.质量检测送检记录、检测记录以及检测报告信息不齐全,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五)造价咨询单位
1.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相关工作的;
2.零元中标以及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3.未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差异化监管的通知》(渝建价发〔2023〕19号)要求贯彻落实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联动。区住房城乡建委各责任科室间要协同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有序推进。要加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确保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全区建筑市场有序发展。
(二)强化责任。区内各在建项目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市场行为文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开展自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建立台账进行闭环处理,形成自查意见和整改资料留档备查。
(三)加强执法。深刻吸取近期相关事故教训,并将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列为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对认定有市场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结合诚信扣分、媒体曝光等措施,严厉打击和遏制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信息报送。责任科室于每年11月1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将书面材料反馈至建筑业管理科,建筑业管理科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市场行为检查工作总结材料。
附件:1.各方主体需提供材料清单
2.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表
附件1
各方主体须提供材料清单
类别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建设 单位 |
1 |
招标公告(复印件) |
2 |
招标文件 | |
3 |
投标文件 | |
4 |
中标通知书 | |
5 |
施工总承包合同 | |
6 |
专业承包合同 | |
7 |
施工许可证 | |
8 |
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 | |
9 |
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凭证 | |
总包 单位 |
10 |
资质证书(复印件) |
11 |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证书、工资发放单 | |
12 |
建筑工人劳动合同、花名册 | |
13 |
专业分包合同 | |
14 |
劳务分包合同 | |
15 |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 |
16 |
材料设备租赁合同 | |
17 |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 | |
总包 单位 |
18 |
劳务分包款支付凭证 |
19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凭证 | |
20 |
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台账、支付凭证 | |
21 |
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证明 | |
22 |
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 | |
23 |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 |
24 |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硬件设施设备 | |
25 |
“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 | |
分包 单位 |
26 |
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证书、工资发放单 |
27 |
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建筑工人代发工资的合同或协议 | |
监理 单位 |
28 |
企业资质证书 |
29 |
采取招标方式的监理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 | |
30 |
监理合同 | |
31 |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 |
32 |
监理规划 | |
33 |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逐项提供) | |
34 |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注册执业证书,更变(如有变更)材料 | |
35 |
监理月报、监理日志 | |
36 |
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家论证会(如有)、专题会议、基坑(槽)验收、基础验收等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 |
37 |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 |
38 |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其附件材料 | |
39 |
监理工作“十不准”相关资料 | |
造价 单位 |
40 |
咨询合同或委托书。 |
41 |
造价咨询项目工作计划,大型项目或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项目工作大纲。 | |
42 |
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 |
43 |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
检测 单位 |
44 |
委托检测合同 |
45 |
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 |
46 |
质量检测送检记录、检测记录以及检测报告 |
附件2
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表
项目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
具体内容 |
是否检查 | |||
检查事项 |
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
□是□否 | |||
2.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或个人的; |
□是□否 | ||||
3.建设单位是否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
□是□否 | ||||
4.建设单位是否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且按照比例进行支付; |
□是□否 | ||||
5.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要求支付工程款支付担保; |
□是□否 | ||||
6.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要求按时向总承包单位支付人工费; |
□是□否 | ||||
7.是否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
□是□否 | ||||
8.是否存在承包单位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是否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是□否 | ||||
9.是否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
□是□否 | ||||
10.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
□是□否 | ||||
检查 事项 |
11.是否存在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是□否 | |||
12.是否存在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
□是□否 | ||||
13.是否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
□是□否 | ||||
14.是否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
□是□否 | ||||
15.是否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
□是□否 | ||||
16.是否存在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
□是□否 | ||||
17.是否安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硬件设施设备; |
□是□否 | ||||
18.是否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
□是□否 | ||||
19.监理单位是否进行合同备案; |
□是□否 | ||||
20.是否存在监理单位未派驻项目总监或派驻的人员与监理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总监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
□是□否 | ||||
21.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
□是□否 | ||||
22.是否有造价咨询合同或委托书; |
□是□否 | ||||
23.造价咨询合同或委托书与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填报信息是否一致; |
□是□否 | ||||
24.是否编制造价咨询项目工作计划,大型项目或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项目是否编制工作大纲; |
□是□否 | ||||
25.项目造价负责人、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是否配备齐全; |
□是□否 | ||||
26.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造价执业人员签字、盖章、报告日期是否齐全有效等; |
□是□否 | ||||
27.是否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
□是□否 | ||||
28.检测报告是否信息齐全、准确,检测报告结论正确并给出明确判定,更正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
□是□否 | ||||
检查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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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签字 |
单 位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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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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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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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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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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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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