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6567301/2021-01857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 生成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坪坝区东风新村片区旧城区改造项目(一期)征收决定 | ||||
文号: | 主题词: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的规定,沙坪坝区东风新村片区旧城区改造项目(一期)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沙坪坝区东风新一村9号-17号及其附号、沙坪坝区东风新二村2号及其附号、沙坪坝区东风新三村4-6号及其附号、沙坪坝区东风新三村17-23号及其附号、沙坪坝区上桥新街107号及其附号、沙坪坝区上桥新街112号-113号及其附号、沙坪坝区张家湾005号地块、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006号地块、沙坪坝区张家湾008号地块、上桥新街189号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征收总户数共467户,征收有证房屋总建筑面积22747.66平方米,其中,住宅458户、有证建筑面积约20108.04平方米,非住宅9户、有证建筑面积2639.62平方米。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