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6567301/2021-01842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 生成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模具中心和市标准件厂家属区和厂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决定 | ||||
文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模具中心和市标准件厂家属区和厂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21-11-2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规定,重庆市模具中心和市标准件厂家属区和厂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沙坪坝区杨梨路101号、沙坪坝区杨梨路102号、沙坪坝区杨梨路102号内、沙坪坝区杨梨路130号、沙坪坝区杨梨路131号及其附号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实际范围以政府参照规划范围线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共计征收总户数56户,征收有证房屋总建筑面积25939.48平方米。请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