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6567301/2021-01833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 生成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磁器口青瓷坊工程项目的征收决定 | ||||
文号: | 主题词: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磁器口青瓷坊工程项目的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21-11-2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沙坪坝区磁南街23号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征收总户数共1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10平方米。由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