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106MB16567301/2021-01823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住房城乡建委 | 生成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坪坝区清水期片区旧城区改造项目(二期)征收决定 | ||||
| 文号: | 沙府发【2020】63号 | 主题词: |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坪坝区清水期片区旧城区改造项目(二期)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21-11-2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的规定,沙坪坝区清水溪片区旧城区改造项目(二期)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沙坪坝区劳动湾54-78号及其附号,金沙正街44-46号及其附号,47号、47号附3号,47号附2号,47号附6号,49-54号及其附号,56-70号及其附号等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征收总户数共152户,征收有证房屋总建筑面积2953.83平方米,其中,住宅147户、有证建筑面积约2789.83平方米,非住宅5户、有证建筑面积164平方米。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