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8895344/2023-00366 | 信息分类名称: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应急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13 | 发布日期: | 2023-01-19 |
名称: | (沙)应急罚(执)〔20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应急罚(执)〔2023〕7号 | 主题词: |
被处罚单位:重庆至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8NW54P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红砂碛 邮政编码:4000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欧*伟
职 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0****1487
现查明,2022年7月17日6时40分许,重庆至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驾驶员罗*杰驾驶该公司牌照为渝A9***学小型轿车由沙坪坝区大学城北一路往丰盛路方向行驶,经文轩路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文轩路与国鑫路十字路口,左转弯时措施不当,渝A9***学小型轿车冲上右侧人行道,该车车头与在人行道上纳凉的夏*秀和行人景*芬接触,造成夏*秀死亡、景*芬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重庆至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未及时发现并整治渝A9***学小型轿车存在行驶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1.6条“乘用车、挂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6mm,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8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6mm。”,及9.1.7条“轮胎胎面不应由于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不应有影响使用的缺陷、异常磨损和变型。”相关要求的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重庆至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明2022年7月17日6时40分许,重庆至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驾驶员罗*杰驾驶该公司牌照为渝A9***学小型轿车由沙坪坝区大学城北一路往丰盛路方向行驶,经文轩路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文轩路与国鑫路十字路口,左转弯时措施不当,渝A9***学小型轿车冲上右侧人行道,该车车头与在人行道上纳凉的夏*秀和行人景*芬接触,造成夏*秀死亡、景*芬受伤及车辆受损的情况属实;证明重庆至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未及时发现并整治渝A9***学小型轿车存在行驶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营业执照,证明主体合法。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重庆至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驾驶员罗*杰驾驶该公司牌照为渝A9***学小型轿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文轩路与国鑫路十字路口左转弯时措施不当,冲上右侧人行道,造成夏*秀死亡、景*芬受伤及车辆受损的情况属实。
证据四:事故调查中提取的重庆至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相关资料中无车辆轮胎检查记录,证明重庆至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日常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全力抢救伤员并积极配合调查,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至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