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8895344/2023-00361 | 信息分类名称: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应急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05 | 发布日期: | 2023-01-19 |
名称: | (沙)应急罚(执)〔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应急罚(执)〔2023〕1号 | 主题词: |
被处罚单位:重庆菲斯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7Y9H0C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邮政编码:4000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职 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2****799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9月1日上午,重庆菲斯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驾驶员犹*伦驾驶渝B90***奥铃橘红色轻卡货车运送玻璃到覃家岗街道芭蕉沟188号徐*盛门店,犹*伦按照徐*盛的要求将车停在其门店外向左倾斜约15度的路面上,徐*盛叫来了其门店的雷*富、蒋*和徐*荣3名工人帮忙卸玻璃。犹*伦和徐*盛进入车厢,徐*盛在车厢前端扶着玻璃,犹*伦在车厢尾部解开左侧捆绑玻璃的绳子后也扶着玻璃,3名工人开始卸玻璃,并将卸下的第1块玻璃靠在路边的墙上。10时30分左右,在卸第2块玻璃时,车厢左侧剩余的5块大小不一,重约0.6吨的玻璃整体倾倒,砸中站在地面靠车厢中间位置的工人雷*富,致其头部受伤,经新桥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30分左右死亡。重庆菲斯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识别出玻璃卸载过程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询问笔录7份,证明2022年9月1日上午,重庆菲斯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驾驶员犹*伦驾驶渝B90***奥铃橘红色轻卡货车运送玻璃到覃家岗街道芭蕉沟188号徐*盛门店,犹*伦按照徐*盛的要求将车停在其门店外向左倾斜约15度的路面上,徐*盛叫来了其门店的雷*富、蒋*和徐*荣3名工人帮忙卸玻璃。犹*伦和徐*盛进入车厢,徐*盛在车厢前端扶着玻璃,犹*伦在车厢尾部解开左侧捆绑玻璃的绳子后也扶着玻璃,3名工人开始卸玻璃,并将卸下的第1块玻璃靠在路边的墙上。10时30分左右,在卸第2块玻璃时,车厢左侧剩余的5块大小不一,重约0.6吨的玻璃整体倾倒,砸中站在地面靠车厢中间位置的工人雷*富,致其头部受伤,经新桥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30分左右死亡。重庆菲斯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识别出玻璃卸载过程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证据二:营业执照,证明主体合法。
证据三:勘验笔录1份,证明事故现场勘验情况属实。
证据四:在事故调查中,重庆菲斯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料中无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相关资料,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组织制定玻璃运输卸载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无对运输车辆卸载货物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及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记录,证明重庆菲斯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识别出玻璃卸载过程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处理善后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玻璃卸载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菲斯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