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8895344/2023-00299 | 信息分类名称: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应急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26 | 发布日期: | 2023-10-23 |
名称: | (沙)应急罚〔2023〕(执)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应急罚〔2023〕(执)103号 | 主题词: |
被处罚单位:重庆越山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C6C58M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城大道75号4-24(牛津大道2幢4-4-14)
邮政编码:40224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培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2****5674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7月10日9时左右,重庆越山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工人陈*万叫王*梅(法人刘*培的母亲)协助将一袋装有泡沫的编织袋抬到泡沫冷压机传送带上,在往泡沫冷压机里倒泡沫时,编织袋一并掉入泡沫冷压机内,导致泡沫冷压机轴承被缠住不能转动。陈*万将泡沫冷压机断电后,站在泡沫冷压机传送带上端口处,用刀子把轴承上缠着的编织袋割断。9时20分左右,陈*万双脚踩在泡沫冷压机传送带上端两侧边缘的铁皮上,双手撑着泡沫冷压机顶部边缘铁皮,喊另一名工人宋*云开关一次泡沫冷压机电源,以便把缠在轴承下方的编织袋残片在轴承转动时取出。宋*云来到电源箱旁边,进行了一开一关的操作,随即听见陈*万在喊脚受伤了,宋*云立即和王*梅跑过去查看,发现陈*万的双腿被泡沫冷压机内的刀片卡住受伤,王*梅跑出仓库外大声呼救。9时28分左右,隔壁的重庆金垠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工人陈*听见王*梅在呼救后,立即跑过去查看,并拨打了119和120。10时20分左右,120、119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对陈*万开展施救,陈*万经120医护人员检查确认已死亡。重庆越山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存在未认真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询问笔录6份,证明2023年7月10日9时左右,重庆越山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工人陈*万叫王*梅(法人刘*培的母亲)协助将一袋装有泡沫的编织袋抬到泡沫冷压机传送带上,在往泡沫冷压机里倒泡沫时,编织袋一并掉入泡沫冷压机内,导致泡沫冷压机轴承被缠住不能转动。陈*万将泡沫冷压机断电后,站在泡沫冷压机传送带上端口处,用刀子把轴承上缠着的编织袋割断。9时20分左右,陈*万双脚踩在泡沫冷压机传送带上端两侧边缘的铁皮上,双手撑着泡沫冷压机顶部边缘铁皮,喊另一名工人宋*云开关一次泡沫冷压机电源,以便把缠在轴承下方的编织袋残片在轴承转动时取出。宋*云来到电源箱旁边,进行了一开一关的操作,随即听见陈*万在喊脚受伤了,宋*云立即和王*梅跑过去查看,发现陈*万的双腿被泡沫冷压机内的刀片卡住受伤,王*梅跑出仓库外大声呼救。9时28分左右,隔壁的重庆金垠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工人陈*听见王*梅在呼救后,立即跑过去查看,并拨打了119和120。10时20分左右,120、119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对陈*万开展施救,陈*万经120医护人员检查确认已死亡。重庆越山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存在未认真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证据二:营业执照,证明主体合法。
证据三:勘验笔录1份,证明事故现场勘验情况属实。
证据四:在事故调查中,重庆越山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提交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相关资料,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证明重庆越山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的违规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全力抢救伤员并积极配合调查,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越山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