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MB18895344/2023-00259 信息分类名称: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7-26 发布日期: 2023-08-16
名称: (沙)应急罚〔2023〕(工贸科)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应急罚〔2023〕(工贸科)4号 主题词:
(沙)应急罚〔2023〕(工贸科)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16

被处罚人:兵 性别:男 年龄:56 身份证号:510212********5811

家庭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邮政编码:400000 联系电话:159****9916 

所在单位:重庆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职务:电工 

单位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七龙六社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6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电工刘兵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工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刘兵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明主体合法。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2023614日)1份,证明2023614日执法检查时,刘持有的证号为T510212********5811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为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证据三:文书编号为“(沙)应急责改〔2023〕(工贸科)68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2023614日执法检查时,刘持有的证号为T510212********5811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为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2023614日执法检查时,刘持有的证号为T510212********5811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是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所得、证件号码不能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中查到,且在重庆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电工作业的情况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30号令,第6380号令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之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30号令,第6380号令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刘兵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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