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8895344/2023-00161 | 信息分类名称: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应急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30 | 发布日期: | 2023-06-06 |
名称: | (沙)应急管罚〔2023〕(工贸科)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应急管罚〔2023〕(工贸科)2号 | 主题词: |
被处罚单位: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78411J
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集路38号(自主承诺)
邮政编码:40133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顺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38****6403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4月26日至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安排库管员唐秀莲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集路38号本公司青凤站厂区内西南角放置油罐(长4.5米、直径2.6米的钢制圆柱形罐体)和加油机的场所,给车牌号为渝A72***、渝D05***的混凝土搅拌车加注上述油罐内储存的柴油,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柴油的易燃液体危险特性,在上述放置油罐和加油的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火、灭火、防爆、防雷、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该公司青凤站建成投入生产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未形成书面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合法。
证据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00号)1份,证明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4月26日)1份,证明2023年4月26日,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安排库管员唐秀莲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集路38号本公司青凤站厂区内西南角放置油罐(长4.5米、直径2.6米的钢制圆柱形罐体)和加油机的场所,给车牌号为渝A72***、渝D05***的混凝土搅拌车加注上述油罐内储存的柴油,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柴油的易燃液体危险特性,在上述放置油罐和加油的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火、灭火、防爆、防雷、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
证据四: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4月27日)1份,证明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凤站建成投入生产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未形成书面报告。
证据五:文书编号为“(沙)应急责改〔2023〕(工贸科)47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凤站建成投入生产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未形成书面报告,同时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2023年4月26日,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集路38号本公司青凤站厂区内西南角放置油罐(长4.5米、直径2.6米的钢制圆柱形罐体)和加油机的场所,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柴油的易燃液体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防火、灭火、防爆、防雷、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
证据七:《4.26青凤加油统计表》复印件1份,证明2023年4月26日,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库管员唐秀莲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集路38号本公司青凤站厂区给车牌号为渝A72***、渝D05***的混凝土搅拌车加注柴油。
证据八:调查询问笔录10份,证明2023年4月26日至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安排库管员唐秀莲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集路38号本公司青凤站厂区内西南角放置油罐(长4.5米、直径2.6米的钢制圆柱形罐体)和加油机的场所,给车牌号为渝A72***、渝D05***的混凝土搅拌车加注上述油罐内储存的柴油,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柴油的易燃液体危险特性,在上述放置油罐和加油的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火、灭火、防爆、防雷、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凤站建成投入生产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未形成书面报告的情况属实。
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柴油的易燃液体危险特性,在油罐和加油的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火、灭火、防爆、防雷、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的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的规定,决定对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7万元(柒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凤站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未形成书面报告的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第三十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之规定,决定对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处人民币9万元(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