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MB18895344/2023-00123 信息分类名称: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应急局 生成日期: 2023-03-15 发布日期: 2023-03-15
名称: (沙)应急罚〔2023〕(危化科)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应急罚〔2023〕(危化科)1号 主题词:
(沙)应急罚〔2023〕(危化科)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3-15

被处罚单位:重庆陆地天润富宜加油站(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BCTB5K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天马村5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职务:经理,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截至202329日,重庆陆地天润富宜加油站(普通合伙)未将4#油罐(0#柴油油罐)的电子防溢阀与液位仪进行有效关联,导致4#油罐(0#柴油油罐)电子防溢阀未能正常运转。2023291627分,单位4#油罐(0#柴油油罐)油体积为24007.87升,占到了总罐容24839.49升的96.65%,超过了此油罐最大容量24839.49升的95%(即23597.52升)。单位4#油罐(0#柴油油罐)电子防溢阀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1.15油罐应采取卸油时的防满溢措施。油料达到油罐容量的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油料达到油罐容量的95%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高液位报警装置应位于工作人员便于觉察的地点。”的规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照片、询问笔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应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单位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第(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陆地天润富宜加油站(普通合伙)5000元(伍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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