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8895344/2022-00783 | 信息分类名称: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应急局 | 生成日期: | 2022-11-02 | 发布日期: | 2022-11-03 |
名称: | (沙)应急罚〔2022〕(危化科)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应急罚〔2022〕(危化科)6号 | 主题词: |
被处罚单位:重庆永浩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699137360)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金刚村方堰塘社 邮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
违法事实及证据:重庆永浩气体有限公司是一家氮[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余燕在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间未持有由有关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经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余燕持有的失效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询问笔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应责令重庆永浩气体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重庆永浩气体有限公司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第(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永浩气体有限公司作出处1万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