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MB18895344/2022-00711 信息分类名称: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应急局 生成日期: 2022-09-26 发布日期: 2022-09-26
名称: (沙)应急罚〔2022〕(危化科)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应急罚〔2022〕(危化科)5号 主题词:
(沙)应急罚〔2022〕(危化科)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9-26

被处罚单位:重庆雪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AC21N06A)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街道春晖南路**号   邮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发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94日,重庆雪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梨树湾村石堰组114号单层彩钢棚结构库房内储存危险化学品二氟甲烷(R32)2047千克、异丁烷(R600a)240千克、二氟一氯甲烷(R22)37350.8千克,未根据储存的二氟甲烷、异丁烷的加压气体、易燃危险特性,二氟一氯甲烷的生殖毒性、麻醉效应、危害臭氧层、加压气体的危险特性,在上述储存作业场所内设置监测、通风、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防静电、防雷、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的规定,应对重庆雪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重庆雪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第(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雪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处50000元(伍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重庆市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账号3100024919026404335(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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