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6301/2025-00049 | 信息分类名称: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文化旅游委 | 生成日期: | 2025-04-07 | 发布日期: | 2025-04-07 |
名称: | 沙坪坝区文化旅游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文号: | 主题词: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1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
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 |
2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 |
3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检查 |
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4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
5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
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6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7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项 |
8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 |
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1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
1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
13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
14 |
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15 |
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对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1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
1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1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1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2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2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2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2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 |
对经营者是否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25 |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
26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重新报批的行政检查 |
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
27 |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
28 |
对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2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30 |
对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 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123条处罚 |
31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50条处罚 |
32 |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51条处罚 |
33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8条第二款,第48条第(一)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处罚 |
34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3条,第48条第(四)项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30条处罚 |
35 |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
36 |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3条、第18条第二款,第48条第(二)项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29条处罚 |
37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38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48条第(三)项处罚 |
39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46条处罚 |
40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43条处罚 |
41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50条处罚 |
42 |
对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对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43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44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49条第(二)项处罚 |
45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50条处罚 |
46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34条处罚 |
47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49条第(一)项处罚 |
48 |
对娱乐场所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49条(第三项)处罚 |
49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31条处罚 |
50 |
对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30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
51 |
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30条处罚 |
52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33条处罚 |
53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30条处罚 |
54 |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检查 |
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55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检查 |
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56 |
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
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57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检查 |
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58 |
对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检查 |
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59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
60 |
对旅游经营者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船的行政检查 |
是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
61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检查 |
是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
62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是 |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
63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64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政检查 |
是 |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65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是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
66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 |
67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68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69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
70 |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71 |
对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设施设备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二十六条第2项,第38条第2项 |
72 |
对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生产、储存或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二十六条第1项,第38条第1项 |
73 |
对在抗战遗址上刻划、张贴、涂污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二十六条第3项,第38条第3项 |
74 |
对擅自对抗战遗址进行装饰、装修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二十一条第2款第3项,第37条第5项 |
75 |
对其他危害、损毁抗战遗址或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二十六条第4项,第38条第4项 |
76 |
对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二十一条第2款第2项,第37条第4项 |
77 |
对改变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二十一条第2款第1项,第三十七条第2项 |
78 |
对抗战遗址保护对未依法履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二十一条第1款,第37条第1项 |
79 |
对破坏、损毁抗战遗址保护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十二条第3款,第35条 |
80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55条 |
81 |
对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超过三年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70条 |
82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70条 |
83 |
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未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70条 |
84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未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未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70条 |
85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依据第70条处罚 |
86 |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按保护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经市或市级、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27条 |
87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或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第2款,第28条第2项 |
88 |
对在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开展讲解活动的讲解员拒不接受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机构讲解培训和管理,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3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