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退役军人局 日期:2020-02-28




(转载自: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微信公众号)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渝退役军人局〔2019〕30号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和我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一)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经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61898元、61898元、28348元。


(二)调整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残疾军人的地方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


(三)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1.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达到27980元、24040元、22610元。

2.调整“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建立“三属”地方优待补助金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3〕163号)规定,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2019年所确定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同比增长10%的比例,同步调整我市2019年“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后,重庆解放前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2384元(其中“11·27”烈士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312元),重庆解放后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592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921元;病故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615元。


(四)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达到每人每月1255元。其中,在乡参加抗日战争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297元。

2.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规定,按照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1元的85%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976元;同时,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为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给予的10元补助继续执行。


(五)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4元继续执行。


(六)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参战退役人员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继续执行。


(七)调整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参试退役人员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继续执行。


八)调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老年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490元。

2.老年烈士子女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本条第(三)项中烈属地方优待金的相关规定调整。(九)调整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市级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担。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区县应安排资金,切实加强抚恤优待补助专项经费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优待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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