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106MB17294428/2026-00004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6-01-05 | 发布日期: | 2026-01-12 |
| 名称: | 李光亮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 ||||
| 文号: | 沙环催〔2026〕1号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督 促 履 行 义 务 催 告 书
沙环催〔2026〕1号
当事人名称:李光亮
身份证号码:5102**********88194
住址: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陡梯村******号
2023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在2020年上半年至2022年6月期间,收集、使用废有机溶剂从事油漆稀释剂生产,构成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7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沙环罚〔2025〕7号),并于2025年7月4日送达你单位。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壹佰壹拾肆万元罚款(小写金额:1140000元);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柳 电 话:65320926
地 址: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东路19号 邮政编码:401331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