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沙府行复〔2017〕17号)
来源: 日期:2020-04-01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府行复〔2017〕17号)

申请人:王XX,性别:女,民族:汉族,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大水沟村梁家湾组X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杨梨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傅国义,主任。

申请人王XX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于2017年2月17日对其作出的《关于对王XX申请事项的情况说明》(沙农发〔2017〕71号)(以下简称说明)不服,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说明》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说明》所载明的基本情况与事实不符,同时该情况说明对申请人的处理意见仍是老调重弹,未履行被申请人作为主管机关的行政职责、未对申请人实际问题作出处理。申请人系超生二胎,已经按当时超生政策缴纳罚款并登记入户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大水沟村梁家湾社,成为了该社的正式社员。申请人七岁时(2000年8月18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排序分得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大水沟村梁家湾社的土地,但因时任社长工作失误,漏写了申请人的名字,致使将申请人应当分得的土地分给了2001年6月26日才迁回该社的王XX,申请人因此而未分得土地。后经申请人父亲王X及爷爷王X多次反映,2009年12月14日该社社长官XX与王X在大水沟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约定申请人享受与其他社员一样待遇。但该协议在之后的多次诉讼中被法院最终确认为无效,法院认为申请人未分得土地的纠纷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后申请人向负有解决义务的被申请人申请解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称条件成熟时,由回龙坝镇政府督促大水沟村梁家湾社及时解决申请人的承包地问题。但现在大水沟村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客观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诺的事项无法实现,时值大水沟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之际(被申请人所称条件已成熟),申请人已通过各种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了相关情况,希望被申请人能依法解决申请人的请求,但被申请人总是推诿职责不履行职权或者草率处理申请人的请求。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说明》认定事实不清,同时滥用行政职权乱作为导致申请人心力交瘁,故再次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贵单位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上述情况说明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以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称:一、我单位所作《说明》载明情况与事实相符,我单位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十分重视,多次向回龙坝镇及申请人所在村社了解情况,并依据有关事实证据作出回复,并无不实描述。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申请人认为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应当由镇政府处理,申请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决定,我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职权外的事项已告知其救济途径,不存在推诿职责等问题。三、申请人提出的解决征地补偿费分配的问题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在土地已被征收的情况下,我单位认为不符合原答复中“条件已成熟”的情形。四、我单位已多次告知申请人及其祖父王X,我单位不是申请人要求解决分配征地补偿费的主管部门,申请人对我单位滥用职权、乱作为的指责不实。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呈请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单位作出的《说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9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申请书》一份,申请人未收到回复,2016年11月25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1月18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沙府行复〔2016〕43号),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答复职责,2017年2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说明》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收到该《说明》后不服,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复议申请书;

2. 《关于对王XX申请事项的情况说明》(沙农发〔2017〕71号);

3. 行政复议答复书;

4. 大水沟村梁家湾社召开集体分配记录;

5. 回龙坝镇大水沟村梁家湾社集体资产分配方案;

6. 大水沟村关于梁家湾社集体资产分配方案的请示;

7. 大水沟村梁家湾社关于王XX未划得承包地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解决其未依法取得承包土地的申请,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说明》,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行了答复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因此,被申请人虽有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权,但无调整或决定承包地发包的职权。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被申请人并无分配梁家湾社集体资产的职权依据。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在《说明》中将相关情况向申请人释明,并告知其救济途径,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说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对王XX申请事项的情况说明》(沙农发〔2017〕7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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