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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我市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如何规定的?
来源: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 日期:2021-12-22

    答:(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在法定申请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延期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2.职工由于被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3.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工伤认定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4.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5.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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