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如何申领失业金
来源:人力社保局
日期:2020-02-26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本人凭以下资料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就业局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手续。
记得带上身份证及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
(企业已经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至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的,个人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可不再提供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
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拒不提供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的资料的,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自2019年8月19日起,尚未申领或划转失业保险待遇的市外户籍(含香港、澳门、台湾)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在参保地或户籍地有关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如有疑问可拨打023-12333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