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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的劳动监察管辖问题】我在建筑工地上跟着同一个老板打工,但5月份在四川省某工程项目,6月份在重庆市另一个工程项目,现在拖欠5、6月份的工资,我可以在重庆市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支付5、6月份的工资吗?
来源: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 日期:2020-12-24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及《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劳动监察管辖是“用工地管辖”原则。因此,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应以上班所在地为准,故您反映的此种情况应分别向两个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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