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贷款
借款人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
(1)创业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为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3)创业项目必须位于重庆市辖区。除高校毕业生外,借款人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4)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
第(1)、(2)、(3)项内容的审查责任主体为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第(4)项内容的审查责任主体为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对于创业时间未超过5年内的新创业者,应予以重点扶持。
符合上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贷款
满足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人员合伙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形,其本质属于个人贷款,即应以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以15万元∕人为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人即75万元。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仅有1人时,按个人贷款进行申请。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超过5人时,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中5人进行申请。
(三)企业贷款
以小型微型企业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主体为该企业,原则上要满足下列条件:
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
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自财金〔2020〕21号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
1.经营项目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2.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需提供购车合同和挂靠合同和运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3.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运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4.符合小微企业贷款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5.已按时还清第3次贷款,且市场主体经营状况仍为存续的个人,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