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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50%的薪资,其理由是新员工试用期主要是岗前的培训和教育,本身并不为企业创造价值。2012年5月12日,该企业新员工小李因未通过3个月的试用期考核,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6月10日,小李要求企业补齐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80%的薪资。请问小李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来源: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 日期:2021-09-03

小李的诉求是合理的。在案例中,企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企业只支付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50%的薪资是不合法,小李的诉求是合理的,企业应依据法律规定对小李进行补偿。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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