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
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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