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户用沼气设施报废处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农业农村委 日期:2022-08-09

有关涉农镇街:

为做好我区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号)、市农业农村委转发《关于加强农村沼气池和养殖化粪池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渝农办发〔2022〕80号)、沙坪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切实强化农业农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沙安办〔2022〕28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废条件

农村户用沼气设施因以下原因不能使用或不愿使用的,必须纳入报废范围。

(一)正常报废。达到正常使用年限,整体功能严重退化已无法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

(二)灾毁报废。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或基础塌陷等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池体严重受损、无法正常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

(三)政策性报废。因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村庄集并、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等政策影响,致使不再具备运行条件的农村沼气设施;受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影响需要拆除的农村沼气设施。

(四)功能性报废。由于沼气业主自行改造为水窖、污水池等因素,造成功能转变的农村沼气设施。

(五)其他报废。受业主用能条件变化、外出打工长期闲置等其他因素影响,须报废的农村沼气设施。

(六)征地拆迁。因沼气设施所在区域被征地拆迁,须报废的农村沼气设施。

二、报废程序

对户用沼气报废,实行业主(农户)确认、村委会核查、街镇核实上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市级备案的逐级上报程序。   

(一)业主(农户)确认。村委会逐户开展调查,初步填报“农村户用沼气报废登记表”,再由业主(农户)对报废原因及“是否同意报废”进行签字确认。

(二)村委会核查。村委会组织人员对户用沼气报废登记表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三)街镇核实。对村委会上报的沼气报废登记表进行审核,并实地逐户核实。核查无误后于10月15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报废并报送“农村户用沼气报废登记表”及“农村报废沼气池数量汇总表”。同时统计辖区内报废后的在用、闲置户沼气池数量,报送“农村在用、闲置、废弃户用沼气汇总表”。

(四)区农业农村委审批。对各涉农街镇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以正式文件下达户用沼气报废批复。

(五)市级备案。按市级要求,区农业农村委及时将报废的农村户用沼气设施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三、安全处置

安全处置要按照镇街属地管理、业主主体责任的原则,分类处置到位。按程序报废后的沼气设施,将不再纳入沼气设施管理统计范畴。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可以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对报废沼气设施进行合理化改造,如改造为储粪池、蓄水池、窖池、化粪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对于其他无利用方式的报废沼气设施,在遵循安全原则的基础上,街镇指导业主开展拆除、填埋等安全性处置。

附件:1.农村户用沼气报废登记表

      2.农村报废沼气池数量汇总表

      3.农村在用、闲置、废弃户用沼气汇总表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8月9日

(联系人:官开江;电话: 88287760)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附件1.农村户用沼气报废登记表.xlsx

附件2.农村报废沼气池数量汇总表.xls

附件3.农村在用、闲置、废弃户用沼气汇总表.xlsx

沙农发〔2022〕230号-关于做好农村户用沼气设施报废处置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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