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5850/2025-00122 | 信息分类名称: | 交通/地方性规章 |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交通运输委 | 生成日期: | 2025-10-28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 名称: | 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 ||||
| 文号: | 主题词: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政研发〔2018〕18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办水〔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等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
本细则中水路运输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港口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 全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工作,协调对接交通运输部和部属有关单位、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
市港航海事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重庆航交所、市船检中心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分管领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工作。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范围
第四条 水上交通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较重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第五条 基础信息主要包括:
(一)从业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个人信息、职业资格信息、从业经历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三)运输船舶基础信息,包括船舶的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
(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性或省级水路运输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
(三)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良好行为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良好行为信息。
第七条 失信行为信息主要包括:
(一)在水路运输、港口经营等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
(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
(三)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失信行为信息。
第八条 从业单位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在申请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从业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对失信行为信息经认定后予以采集。
第三章 信用评价和应用
第十条 信用评价初始分值100分,信用评价等级根据评价得分分为AA、A、B、C和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具体标准由相关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规定。
拒不配合信用评价相关工作,致使评价工作无法进行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依规对信用主体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具体措施由相关领域信用应用措施规定。
统筹推进水上交通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动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1.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1-2.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信用应用措施
2-1.重庆市港口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2.重庆市港口企业信用应用措施
3-1.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3-2.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应用措施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