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区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交通运输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业治理能力,根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渝交规〔2021〕24号)等规定,结合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国家、市、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监管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行业主体活力、规范行业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为完善行业治理体系、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加快推进交通强区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交通运输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2.反映交通运输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监督检查、约谈等行政行为信息;
3.交通运输信用主体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4.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中反映交通运输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或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5.交通运输信用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6.交通运输信用主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履行承诺情况的信息;
7.交通运输信用主体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志愿服务等信息;
8.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区交通运输委各职能科室及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分管领域的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工作。并按照要求推送至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依法按约向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二)失信认定
区交通运输委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认定并如实记录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包括:
1.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2.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3.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等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交通运输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由各领域管理制度明确。
严重失信行为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交通运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严格限制在下列领域: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构成严重情节等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交通运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认定标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规章等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交通运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认定标准与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按照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执行。
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后,应当向该失信主体送达书面文书,载明事实、理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以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文书。
(三)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
按照“谁认定、谁公开”原则,区交通运输委各职能科室及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交通·重庆”、“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经依法查询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信用主体的非公开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或者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
(四)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区交通运输委各职能科室及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具体激励措施由各领域管理制度明确:
1.在行政许可和资质等级评定中,进入“诚信通道”,实施告知承诺等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的便利服务措施;
2.在开展政府采购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4.在行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在“信用交通·重庆”网站、“信用中国(重庆)”网站等传播媒体上宣传推介;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政策文件要求的措施。
区交通运输委对失信市场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和约束,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实行清单制管理。
区交通运输委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交通运输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补充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对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
设定失信惩戒措施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具体惩戒措施由各领域管理制度明确:
1.约谈;
2.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
3.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4.在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五)信用修复
区交通运输委各职能科室及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失信主体已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申请信用修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信用修复的主要程序包括:
1.提出申请。申请人自被列入交通运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或被认定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满6个月、一般失信行为满3个月,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和《信用修复承诺书》。
2.受理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开展核查。认定部门(单位)对申请人失信行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修复公示。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实施修复。认定部门(单位)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符合修复要求的,及时终止共享公示相关失信信息,移出失信主体名单,不再实施失信惩戒。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1.距离上一次交通运输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时间不足12个月的;
2.失信行为整改不到位的;
3.被认定为失信主体期间存在其他交通运输失信行为的;
4.无故不参加约谈的,或约谈事项不落实的;
5.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的;
6.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六)信用评价及政务服务
按照“谁管理、谁评价”的要求,区交通运输委各职能科室及部门根据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不同领域信用评价的方式、指标和程序,依据职责对交通运输行业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按照“谁评价、谁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各领域综合信用等级不高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并依法在相关行政许可、资质(格)审核、工程招投标、优惠政策、监管执法等方面,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信用评分X和行为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或者存在较重失信行为,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信用评价等级应在“信用交通·重庆”网站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信用交通·重庆”网站查询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及信用评价有关内容。
信用评价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每年开展一次。
初次进入重庆市交通运输市场的市场主体,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确定;若无,其信用等级按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若两者皆无,按照B级对待。
上一年度新增且不能全周期评价,同时不存在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原则上不开展信用评价,信用等级初定为B级。
动态评价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时,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C级或者D级的信用评价方式。动态评价为C级或者D级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认定之日起,在本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者D级。
区交通运输委各职能科室及部门在日常监管检查、行政审批、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交通运输行业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依法依规采取激励、优惠、便利或者加强监管等措施。推动将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作为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对于信用等级连续两年及以上评为AA级或者A级的信用主体,应加大激励力度,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于信用等级连续两年及以上评为C级或者D级的信用主体,应依法依规采取惩戒约束和曝光等措施。
区交通运输委在办理行政许可、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工作中应用信用承诺制时,应将信用主体的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持续开展寄递办、延时办、上门办、周末办等便民服务,解决企业办证难题。支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加强信用承诺应用,鼓励从业主体主动作出信用承诺。信用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行政许可、证明事项等信用承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2025年9月底前全面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减轻企业负担。
三、工作保障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交通运输委成立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及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沙坪坝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信用管理机构及队伍建设,加大资金、人才、科技等要素投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信用管理人员,确保信用管理人员按照要求参加业务培训。日常信用管理和专项工作经费在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信用管理和分析监测工作。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培训、辅导等方式,帮助市场主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
(三)强化宣传培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培训会,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提升行业信用意识。信用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伪造、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对在信用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严格考核考评。区交通运输委将信用管理工作纳入各职能科室及部门年度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职能科室及部门组织开展本领域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以及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应用工作,负责本领域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工作,负责本领域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各职能科室及部门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用信息,于每月19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简讯及信用案例。
附件:1.沙坪坝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区交通运输委信用交通建设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1
沙坪坝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沙坪坝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沙坪坝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张玉林(区交通运输委党委书记、主任)
副组长:李伟霞(区交通运输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赵雪梅(区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周 刚(区交通运输委副主任)
成 员:李竟(区公路养护中心主任)、李思涠(区交通服务中心主任)、左俊超(委法安科科长)、杨玉媛(委办公室负责人)、徐上(委规建科负责人)、黄云龙(委财审科负责人)、郭佳林(委综合科负责人)、刘振高(委质监科科长)、简兵(委铁路民航科负责人)、齐海青(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沙坪坝大队大队长)、邹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轨道三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法制安全科,办公室主任由委法制安全科科长左俊超兼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会议,组织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承担信用交通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落实等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沙坪坝区交通运输委信用交通建设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具体任务 |
牵头科室 |
责任科室 |
责任领导 |
1 |
公路建设领域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以及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应用工作; |
规建科 |
规建科、质监科 |
周刚 |
2 |
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以及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应用工作; |
规建科 |
规建科、质监科 |
周刚 |
3 |
公路管养领域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以及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应用工作; |
规建科 |
规建科、区公路养护中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直支沙坪坝大队 |
周刚 |
4 |
道路运输领域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以及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应用工作; |
综合运输科 |
综合运输科、区交通服务中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直支沙坪坝大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轨支三大队 |
赵雪梅 |
5 |
水路运输领域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以及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应用工作; |
综合运输科 |
综合运输科、区交通服务中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港航海事支队二大队 |
赵雪梅 |
6 |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以及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应用工作; |
法安科 |
综合运输科、规建科、质监科、区公路养护中心、区交通服务中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直支沙坪坝大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轨支三大队 |
李伟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