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411N/2025-00571 | 信息分类名称: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 | 生成日期: | 2025-09-08 | 发布日期: | 2025-09-09 |
名称: | 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其他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
文号: | 沙发改〔2025〕398号 | 主题词: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其他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第十九届第1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其他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特色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加快推动其他服务业发展,提升经济发展质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沙坪坝区从事其他服务业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服务业法人企业或者法律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政策中的其他服务业包括: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业,商务和租赁服务业,教育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业,在国民经济行业统计分类第71—85类范畴。
第二章 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第四条 支持企业租金。新增入驻楼宇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万元/平方米时,按经认定实缴租金的30%—70%,不超过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至多享受3个年度,若3年内某年未达到营收标准,则当年不享受补贴。法律服务机构适用第六条。
第五条 支持企业装修。新入驻楼宇企业,当年营收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择优一次性给予装修核定面积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且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装修费用支持。
第六条 支持企业和机构壮大。对达到一定营业收入的企业和机构,分行业给予支持。
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年度营业收入在3亿元及以上、8亿元以下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75万元。
(3)年度营业收入在8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 商务和租赁服务业
(1)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年度营业收入在1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3. 教育业
(1)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年度营业收入在6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3)年度营业收入在1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年度营业收入在0.8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 卫生业
(1)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 社会工作业
(1)年度营业收入在0.4亿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年度营业收入在3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择优评选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 法律服务业
(1)对新增租赁办公用房的法律服务机构,择优予以租金支持,新增面积租金按经认定的实缴租金的50%,不超过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支持,支持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年限不超过3年,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只能享受一次该项政策。
(2)对新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3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0.3亿元(含)及以上,且执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3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0.1亿元(含)—0.3亿元,且执业人员30人及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只能享受一次该项政策。
本条所指“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仲裁、鉴定、商事调解等相关机构。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政策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于次年按照“申报评审制”原则,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评审,支持金额以最终评审结果为准。
第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如本政策措施与我区其他同类政策意见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如国家、市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将根据新政策作相应调整。
附件: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其他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