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009290411N/2025-00676 信息分类名称: 行政事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 2025-10-10 发布日期: 2025-10-15
名称: 关于对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文号: 沙发改处〔2025〕4号 主题词:
关于对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5-10-15




关于对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

量化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在在重庆市南开中学校校园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5722日重庆市南开中学校校园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你公司作为该项目中标人,于2025728日签收中标通知书,于202587日以项目经理范小兵身体问题为由,向招标人递交放弃中标的情况说明。在此之前未向招标人提出项目经理不能到岗问题,也未向招标人提出变更项目经理申请属于《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序号7“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南开中学校情况说明》、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重庆市南开中学校工作人员杨林和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小刚询问笔录及中标人提交的范小兵门诊病历等证据资料为证。

2025916日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事先告知书》(沙发改告〔2025〕第3),依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序号7“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形。拟对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3分进行处理,时间从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记分周期为12个月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江凡在告知书上签署无意见记录。

二、处理决定和依据

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序号7“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形。对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3分进行处理,时间从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记分周期为12个月。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 年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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