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009290411N/2025-00311 信息分类名称: 行政事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 2025-05-30 发布日期: 2025-06-06
名称: 关于对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文号: 沙发改处〔2025〕3号 主题词:
关于对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5-06-06




关于对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

量化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在重庆商务职业学院9号学生宿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4114日,重庆商务职业学院9号学生宿舍工程项目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你公司作为该项目中标人,于2024122日领取了中标通知书。截止2025221日,你公司多次提交的低价风险担保保函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请求放弃中标资格。其行为属于《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序号8“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情形。

以上实事有《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关于抓紧办理9号学生宿舍工程项目履约保函、低价风险保函及合同签订、围挡临建搭设、项目人员组建的函》、《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关于限期提交合格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的函》、《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商务职业学院要求限期提交合格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的答复》、《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请求放弃中标资格的函》、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范非和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工作人员张珊珊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为证。

2025510日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事先告知书》(沙发改告〔2025〕第2),依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序号8“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情形。拟对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按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6分进行处理,时间从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记分周期为12个月

二、处理决定和依据

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序号8“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情形。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按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6分进行处理,时间从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记分周期为12个月。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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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改处〔2025〕3号 关于对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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